另查明,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果,后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韩学文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双方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12月1日在中牟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签定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交付给了原告使用,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至2016年。且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被告对此进行过调解,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后为有效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200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0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为无效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韩学文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