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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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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文与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另查明,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该村村民委员会

另查明,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果,后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韩学文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双方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12月1日在中牟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签定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交付给了原告使用,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至2016年。且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被告对此进行过调解,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后为有效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200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0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为无效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韩学文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