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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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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李强与杨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92号 原告杨李强,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汉族。 被告杨海军,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强与被告杨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92号

原告杨李强,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汉族。

被告海军,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强与被告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杨李强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涛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人民陪审员  屈书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