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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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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周会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和被告周会东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和被告周会东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至庭审结束前,原告和被告周会东均未向本院提交土地承包协议已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据,但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先于被告周会东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生效,原告取得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第六居民组应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被告第六居民组与被告周会东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有效;

二、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应与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

三、驳回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