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侧翻,致使车辆上拉载的变蛋部分损坏,但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对原告车辆上拉载的变蛋数量以及损坏的变蛋数量进行及时清点,且双方对该事实分歧较大,故本次事故造成的变蛋损失数额无法查明,参照交警队执法记录仪中拍摄的视频,本院酌定损坏的变蛋数量按90箱计算,每箱200个,每个变蛋0.62元,共计11160元。原告为避免扩大损失分拣变蛋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为3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030元,另原告支出吊车拖车费1800元、停车费300元、评估费1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690元,扣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应当承担的2000元,不足的部分计12690元,因被告李向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向阳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9138元,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姬争好系豫D78870中型普通货车的所有权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姬争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向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海乾各项损失共计12690元; 二、驳回原告刘海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元,保全费275元,共计803元,由原告刘海乾承担403元,由被告李向阳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柯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