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和前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涛赔偿原告和前磊医疗费20427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2440元、误工费20984.62元、护理费21374.74元、残疾赔偿金158671.08元、交通费1000元、购买医疗用品7800元、购买护理用品1000元,以上共计423643.89元的50%即21182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和前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6元,原告和前磊负担1257元,被告王涛负担6049元;鉴定费700元,原告和前磊负担350元,被告王涛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穆 牧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