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柳红丽、朱朝阳诉被告张会涛、王光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原告柳红丽因本次事故损失如下:一、医疗费,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共计6737元;二、误工费,原告柳红丽住院12天,根据其病情及出院医嘱,误工时间酌定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5日为宜,共计27天,按照2014年度河

原告柳红丽因本次事故损失如下:一、医疗费,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共计6737元;二、误工费,原告柳红丽住院12天,根据其病情及出院医嘱,误工时间酌定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5日为宜,共计27天,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共计1804.30元;三、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12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936.07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2天,每天按50元计算,共计600元;五、营养费,原告住院治疗12天,每天按20元计算,共计240元;六、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交通费酌定400元为宜;七、车损费,有原告提供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为证,金额为2100元。

原告朱朝阳因本次事故损失如下:一、医疗费,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证,共计44671.31元;二、护理费,原告朱朝阳住院治疗29天,根据其病情及出院医嘱,护理时间酌定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0日为宜,住院期间1人护理,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4602.32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29天,每天按50元计算,共计1450元;四、营养费,原告住院治疗29天,每天按20元计算,共计580元;五、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交通费酌定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柳红丽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804.30元、护理费93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400元、车损费2000元,以上共计10980.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会涛、王光辉赔偿原告柳红丽医疗费1737元、车损费100元,以上共计1837元的70%,即128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朝阳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4602.32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010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张会涛、王光辉赔偿原告朱朝阳医疗费3967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580元,以上共计41701.31元的70%,即2919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柳红丽、朱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794元,原告负担484元,被告张会涛、王光辉负担1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彦斌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