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天玉与上诉人杨玉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杨天玉称由于杨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139万元,故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且杨玉梅对此不予认可,故该诉称该院不予采信。杨玉梅辩称杨天玉在与杨玉梅离婚前

杨天玉称由于杨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139万元,故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且杨玉梅对此不予认可,故该诉称该院不予采信。杨玉梅辩称杨天玉在与杨玉梅离婚前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有重大过错,应对杨玉梅进行精神赔偿,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且杨天玉对此不予认可,故该辩称,该院不予采信。杨玉梅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分担,由于本案审理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共同债务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债权,故杨玉梅该辩称,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主事胡同15-2号的房产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主事胡同15-3号的房产归杨天玉所有;杨天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玉梅支付35000元。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4号院5号楼3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归杨玉梅所有。三、驳回杨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杨天玉负担8200元,杨玉梅负担8200元。

宣判后,杨天玉、杨玉梅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天玉上诉称:15号付2号是在原婚前财产的基础上扩建的,是加盖一层,不是翻建,属于我个人房产,我不应当支付杨玉梅35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玉梅支付。

上诉人杨玉梅上诉称:杨天玉主张对房产进行分割,杨天玉应当对争议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原审依据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进行分割是错误的。另外,杨天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是造成离婚的原因,杨天玉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原审判决时未考虑保护婚姻家庭的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分给杨天玉的房产系旧房,面临拆迁,依据现有价值分割,显示公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予分割争议房产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天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5号付2号的房产是扩建的,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妥当的,对于杨天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玉梅虽不认可评估报告评定的价值但其又向一审法院表述不申请鉴定,因此一审法院参考该评估报告并无不妥。杨玉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天玉分得的房产面临拆迁,也不足以证明杨天玉对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因此原审结合三处房产的权属登记、现实际控制人及三处房产的价值情况,对财产作出的分割比较合理,对于杨玉梅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上诉人杨天玉负担16400元,上诉人杨玉梅负担164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