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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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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磊与被上诉人王智、刘秀梅、原审被告方同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方同落是方磊的父亲,方同落与王智、刘秀梅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后,方同落将其持有的购房协议、购房发票、物业协议、按揭还款银行卡、交房清单、物业费发票等购房手续交给了王智

本院认为:方同落是方磊的父亲,方同落与王智、刘秀梅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后,方同落将其持有的购房协议、购房发票、物业协议、按揭还款银行卡、交房清单、物业费发票等购房手续交给了王智、刘秀梅,协议签订后的涉案房屋按揭款也由王智、刘秀梅偿还,方磊在长达6年时间内未对房屋买卖提出过异议,主张过权利。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王智、刘秀梅有理由相信方同落有权代理方磊卖房。原审认定方同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妥当的。对于方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方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