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振宪与被上诉人付祖炳、张廷敏、江兴国、李亮程,原审被告郑州君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与李亮程因新郑市孟庄镇肖韩社区建设工程发生劳务关系,李亮程拖欠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三人劳务费,并向三人出具劳

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与李亮程因新郑市孟庄镇肖韩社区建设工程发生劳务关系,李亮程拖欠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三人劳务费,并向三人出具劳务费欠条,李亮程与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之间因劳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崔振宪违法层层转分包肖韩社区建设工程,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崔振宪和李亮程,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振宪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亮程答辩称:首先,根据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所诉及举证及一审法院判决不难看出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和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孟庄工程10#、13#施工人员全部由李亮程及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带人施工完成后所欠的劳务费,故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一切责任。二、我欠付祖炳、江兴国、张廷敏劳务费属实,但作为我的上手发包方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我工程款177万元,我才无能力支付三人的劳务费。我在一审庭审中有充分举证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我177万元工程款属实。而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拿出一点证据证明不欠我工程款,所以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适用法律得当,为我们这些农民工讨薪伸张正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建设工程交由崔振宪负责,实为转包。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崔振宪违法层层转(分)包建设工程,分别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崔振宪和李亮程,李亮程拖欠张廷敏、付祖炳、江兴国劳务费50000元、70000元、30000元,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张廷敏、付祖炳、江兴国要求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崔振宪共同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振宪上诉称其与张廷敏、付祖炳、江兴国无直接合同关系,其也未提供与李亮程工程款结清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振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