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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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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占柱与王学义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安占柱答辩称,检察机关的抗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确系民间借贷纠纷,前期已将钱支付给王学义,后期是由于信访被迫给的钱。本案与王学义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系两个法律关系。王学义的工程队是在9月份发生事故后就撤出

安占柱答辩称,检察机关的抗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确系民间借贷纠纷,前期已将钱支付给王学义,后期是由于信访被迫给的钱。本案与王学义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系两个法律关系。王学义的工程队是在9月份发生事故后就撤出了工程,借条发生在9月20日之前。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安占柱与王学义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付款方法:进入工地按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每月按工程量付70%工资款,十月完工后,十一月款到位付总款的95%,下余5%的工程款一年内付清。2010年6月10日安占柱与王学义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中约定预付保证金2万元,租赁费的付款方法是每月月底支付一次租赁费。

本院再审认为,2010年6月10日,王学义与安占柱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协议》及《塔吊租赁合同》,其中《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占柱每月按工程量支付70%的工资款,《塔吊租赁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底支付租赁费。合同签订后王学义陆续向安占柱出具借条44份及收款条数份,该44份借条均发生在劳务承包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因此王学义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在施工过程中从安占柱处借支款项的行为。44份借条所涉的款项并非借贷的款项,应通过劳务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去处理。本案中安占柱以民间借贷起诉王学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和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占柱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8040元,由安占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