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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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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彩霞与上诉人刘新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二审中,冯彩霞向本院新提交一份郑州市车管所的车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的豫AY960B号箱式货车,购买于2013年,车辆所有人为刘新强,该车辆属于冯彩霞和刘新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二审中,冯彩霞向本院新提交一份郑州市车管所的车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的豫AY960B号箱式货车,购买于2013年,车辆所有人为刘新强,该车辆属于冯彩霞和刘新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刘新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车辆确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车辆已经在2014年2月份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师利杰,为省手续费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车所得款给了冯彩霞1000元,其余的也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

刘新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新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冯彩霞的户口在新郑市,其没有皮里店村村民资格,在拆迁中不享受村民待遇。2、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豫AY960B号箱式货车已经卖给了师利杰。3、申请证人师利杰出庭作证。证人师利杰出庭作证称,其在2014年过完年的时候从刘新强处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箱式货车,车款在提车时已经支付,但车辆过户手续至今没有办理。冯彩霞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1、房屋拆迁时刘新强获得了36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全家6口人,每人60平方米,有冯彩霞和其女儿的120平方米。很多嫁入的媳妇户口都不在村里,但只要结婚满一年并在该村居住,在拆迁时都享有村民待遇。2、对于刘新强提出的箱式货车已出售问题,冯彩霞称其在2013年3月就搬出来了,刘新强虽然说过要卖车,但具体情况冯彩霞不清楚,刘新强也没有将卖车款分给冯彩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冯彩霞、刘新强婚后购买的豫AY960B号箱式货车已在2014年2月26日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师利杰。

2、二审中,冯彩霞、刘新强均认可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皮里店村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屋还未开始建设,也未分配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审判决准许冯彩霞、刘新强离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冯彩霞上诉主张应对婚后购买的豫AY960B号箱式货车进行分割,但根据查明,该车辆已在本案离婚诉讼之前合法转让他人,故冯彩霞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冯彩霞还上诉称应对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皮里店村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因双方均认可上述拆迁安置房产目前还未客观存在,故原审法院未处理,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根据房款交付、登记及婚后收入等因素,酌定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书香园5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归刘新强所有,并由刘新强支付冯彩霞13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亦无不当。综上,冯彩霞、刘新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冯彩霞、刘新强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