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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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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南宝石泰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魁,校长。 委托代理人:甘泉,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系河南省建筑工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学校,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魁,校长。

委托代理人:甘泉,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系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校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永仁,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职工。

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宝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雷、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南宝石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申请再审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和内容严重违法,法律关系主体错误,侵害了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甘泉系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处理与被申请人河南宝石泰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泉作为代理人与河南宝石泰科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要求原审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