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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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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自立、李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上诉人吴自立答辩称:医疗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为准,不应限定在医保之内,保险公司排除非医保用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的护理人数是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关于胆囊结石伴急

被上诉人吴自立答辩称:医疗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为准,不应限定在医保之内,保险公司排除非医保用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的护理人数是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关于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经认真查阅了该病的医学成因并咨询了主治医生,该病主要见于创伤性伤害,细菌性感染及胰液反流,其中包括外科手术后活动量减少,该次事故造成吴自立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创伤性伤害,并进行了手术,术后遵照医嘱,卧床休息,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也没有道理,因此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军红答辩称:同意吴自立的答辩意见,另外补充吴自立住院期间,我垫付了17000元的医疗费用,一审判决未让保险公司赔付这些钱,保险公司应当将该17000元钱理赔给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吴自立医疗费中的20%为非医保项目,因此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中的20%不应当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吴自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卧床,活动受限,不排除急性胆囊炎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由两个人护理也符合情理,因此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该次住院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护理人员应为1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