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俊英与被上诉人弯轶凡、韩艳红、弯冬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张俊英年事已高,生活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做双方当事的思想工作,力求将张俊英的赡养问题一并调解处理,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但张俊英在庭审上明确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张俊英年事已高,生活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做双方当事的思想工作,力求将张俊英的赡养问题一并调解处理,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但张俊英在庭审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庭后又来我院信访称坚决要找韩艳红把房子要回来,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原审程序中,张俊英原审诉讼请求是确认张俊英与弯轶凡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纵观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无法得出弯轶凡“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故张俊英的原审诉讼主张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在二审程序中,张俊英又以“房屋过户时存在欺诈、胁迫,应当予撤销”和“受赠与人不尽赡养义务、侵害赠与人利益,应当撤销赠与”以及“涉案房屋属于张俊英与弯运兴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俊英无权全部处分该遗产”为由要求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现针对张俊英二审中提出三项上诉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张俊英办理房屋过户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以及该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撤销,张俊英上诉称其儿子弯冬杰拿着刀逼着她将房子卖给弯轶凡,弯冬杰在原审庭审中也曾承认其逼迫过张俊英过户,但弯轶凡、韩艳红称房子本来就是韩艳红的,否认有威胁的情形,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的陈述内容“一对一”,也无其他旁证材料能够印证某一方的陈述内容,且张俊英称是其本人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当着房管局工作人员的面在买卖合同上按手印,故张俊英关于房屋过户时存在欺诈、胁迫,应当予撤销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是2010年9月19日,如果张俊英主张存在胁迫,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张俊英于2011年12月23日提起撤销其与弯轶凡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其第一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间,其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二)关于张俊英能否撤销对弯轶凡的赠与,弯轶凡认可2010年9月17日其与张俊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该合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弯轶凡存在侵害张俊英利益或者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且涉案房屋又通过合法形式过户到韩艳红的名下,韩艳红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俊英没有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三)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16号院5号楼3单元1层25号的房屋原系房改房,房屋的款项来源系韩艳红娘家出资,2003年2月7日,张俊英的丈夫弯运兴就立下字据载明:“兹有以弯运兴名义所购买的河南省水机械厂集资房是由韩艳红娘家出资所购,此房屋的所有权归韩艳红所有,特立此据。立据人弯运兴”张俊英及其另外两个孩子弯秋杰、弯玲杰均在字据上签字,弯冬杰在原审庭审中也认可“知道有这回事”。因此,早在2003年,张俊英的全部家庭成员已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达成协议,确认该房屋归韩艳红所有,2013年8月14日韩艳红与弯冬杰的离婚协议又约定将涉案房屋归韩艳红所有,韩艳红所欠娘家的债务由韩艳红自行负责,现涉案房屋又过户登记在韩艳红的名下,韩艳红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俊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