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桂芳8773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桂芳45901.5元,合计赔偿原告孙桂芳1336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黄祖中垫付的18246元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0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黄祖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子明 助理审判员 杨 威 助理审判员 熊懿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