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潘家营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1788.23元; 二、被告王申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潘家营鉴定费910元; 三、原告潘家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王申然垫付的现金45000元; 四、驳回原告潘家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王申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桂真 审 判 员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安 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