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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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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荣、曹广志等与夏邑县丰乐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对其中的分地名册是股东分地名册,是股东个人的行为,与合作社没有关系,原告应当提供 租赁 土地 的协议;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应当由合作社承担责任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对其中的分地名册是股东分地名册,是股东个人的行为,与合作社没有关系,原告应当提供租赁土地的协议;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应当由合作社承担责任;转账记录不是合作社的对公账户,是个人转账,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对转帐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是贾峰的个人行为。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法人转让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刘继国是2014年6月17日接手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此笔债务与被告无关。

原告质证认为,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的内容不是法人转让,实质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被告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夏邑县火店镇李三座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作为原告方的村民委员会了解其村民土地租赁情况,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分地名册,与村委会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转账记录,被告认为不是公司的账号,但经本院核实,该账户系被告当时法定代表人班兴理的账号,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5月,原告曹广举等71人通过贾峰,杨新状、班兴理等人联系,将196亩土地租赁给丰乐源合作社,当时丰乐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班兴理,2014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继国。就此土地租赁关系原、被告双方系口头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分两次支付,分别于每年的10月1日和6月1日支付。2013年下半年租金,于2013年10月1日由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由班兴理名下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复分社账号转至户名为曹广举的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店信用社账号,转账95000元。后2014上半年租金,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终止。现曹广举等71原告以与被告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有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9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其被告答辩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196亩土地的租赁合同关系。就此问题,首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方接触并交涉租赁土地的事实。被告认为丰乐源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代表系丰乐源合作社的行为,就此问题,从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支付原告方2013年下半年租金的账号,户主系时任丰乐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班兴理,可以从侧面证实原告的主张,即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系丰乐源合作社,另分地名册也反映了丰乐源合作社以合作社名义租赁土地后,又将土地交给各个股东进行经营,并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此约定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另丰乐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债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丰乐源合作社与71原告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租金9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邑县丰乐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广荣、曹广志、曹长贵、曹长贞、曹长荣、曹长山、曹庆芳、曹庆成、曹庆起、曹华强、邵素英、曹长信、曹亚伟、曹广聚、曹庆权、曹庆州、曹广超、曹广举、曹广明、曹庆方、曹长付、曹庆宏、曹广贤、曹长钦、曹广钦、曹振江、曹广华、曹广存、曹广侠、曹庆伟、曹庆于、曹广田、刘二环、曹广连、曹为友、曹为华、曹永利、曹庆运、曹广勤、李如芝、曹广秀、曹帅、曹为选、曹为星、曹进行、曹长虹、曹俊标、曹为卿、曹广见、曹自存、曹可林、曹广仁、曹广谦、邵长秀、曹可举、曹广林、曹庆贤、曹庆良、曹建设、曹庆伦、曹庆言、曹克功、曹毛起、曹广杰、曹灿、曹猛、曹庆修、曹庆连、曹建伟、陈秀玲、曹长河共71人土地租金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郭希海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