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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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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兰与韩庆丰、中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庆丰驾驶豫NJ5356号面包车将原告郭秀兰致伤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韩庆丰驾驶豫NJ5356号面包车在被告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庆丰驾驶豫NJ5356号面包车将原告郭秀兰致伤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韩庆丰驾驶豫NJ5356号面包车在被告渤海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首先由被告渤海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险额内予以赔偿。原告郭秀兰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60421.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即48天×30元=1440元;3、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即48天×10元=480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48天,需2人护理,每人每天按50元计算,即48天×50元×2=48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现年77岁,系城镇户口,已构成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依据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5年,即50002.47元(24391.45元×5年×41%);6、后期护理费,经鉴定原告伤情需部分护理依赖,根据河南省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计算,即42708元(28472元×5年×30%);7、鉴定费1900元;8、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8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以21000元为宜;以上合计190751.78元。被告渤海财险商丘支公司已对交强险120000元应赔偿原告郭秀兰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秀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68851.78元。鉴定费1900元,应由被告韩庆丰承担,被告韩庆丰为原告垫付款60301.31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郭秀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8550.4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元,应由其自己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郭秀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550.47元;

二、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韩庆丰承担;

三、驳回原告郭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确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由被告韩庆丰负担3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