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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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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各与荆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被告荆州驾驶豫NEW938号轻型货车,沿夏邑至车站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车站镇魏楼村时,与刘三各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被告荆州驾驶豫NEW938号轻型货车,沿夏邑至车站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车站镇魏楼村时,与刘三各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三各受伤,被告荆州与原告刘三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实有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事故责任人或机动车所有人按责任分担。本案原告与被告荆州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荆州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豫NEW938号轻型货车在被告渤海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故被告渤海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对原告刘三各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案事故给原告刘三各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凭医疗票据计25498.44元;后期治疗费4500元系将来必定发生的费用,且有法医机构的明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住院至定残前一日为257天,误工费为(按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25402元计算)257天×69.59元为=17884.63元;护理费每天按40元计算,护理人员应确定为一人,原告住院28天,护理费为40元/天×28天=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28天=840元;营养费按每天10天计算,计10元/天×28天=280元;原告系农村居民,可以适用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为9416.10元/年×21%×20年=39547.62元;原告父母在事故发生时均已满70周岁,按照河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计算,原告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438.12元/年×10×21%÷4×2=6760.0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中;鉴定费为4978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认为本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7000元较为适宜。以上损失共计108408.72元。被告渤海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2312.28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884.63元、护理费1120元、残疾赔偿金39547.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0.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82312.28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26096.44元(108408.72元-交强险限额内的82312.28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荆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50%,即13048.22元。该13048.22元从被告荆州垫付的25315.44元中扣除。被告荆州已垫付款的余额12267.22元,应当由原告在赔偿到位后予以返还被告荆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23186元,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三各各项损失共计82312.28元;

二、原告刘三各于领取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付款之日,返还被告荆州已垫付款的余额12267.22元;

三、驳回原告刘三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荆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代理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