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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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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女儿豆某甲因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以每月支付200元为宜。原告在生育豆某甲时支付医疗费1272.7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女儿豆某甲因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以每月支付200元为宜。原告在生育豆某甲时支付医疗费1272.7元,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即被告刘某某应给付原告636.35元。原告同居生活前的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处的小鸟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给被告。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因该请求属婚约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育的女儿豆某甲由原告豆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豆某甲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

二、被告刘某某支付给原告豆某某医疗费共计636.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豆某某的个人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饮水机一台、组合衣柜一套、沙发一套、餐桌一套、椅子六把、条几一个、电视柜一个、电风扇一个、被子六床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某的个人财产有小鸟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