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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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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洪现与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10号 原告邱洪现,男,193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邱庄组021号。 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小学,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辛倡文,系校长。 被告永城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10号

原告邱洪现,男,193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邱庄组021号。

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小学,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辛倡文,系校长。

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潘有俊,系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现与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小学、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邱洪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洪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邱洪现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永

审 判 员  邱 恺

人民陪审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春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