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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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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彩玲与被告李朋鹏、田启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梁园区法院执行款专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梁园区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0045101421003409,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支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李朋鹏负担4000元,原告田彩玲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