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梁园区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0045101421003409,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支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李朋鹏负担4000元,原告田彩玲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