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被告刘乾辉为原告刘印启垫付的施救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共计98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梁园区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0045101421003,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支行)。 驳回原告刘印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乾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