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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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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靖康、马洋(反诉被告)与被告马双喜(反诉原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23日,原告马靖康的监护人谢景存与被告马双喜协议马洋、马靖康归马双喜抚养,谢景存承担马靖康的学费等。2012年10月31日,谢景存向商丘市梁园区法

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23日,原告马靖康的监护人谢景存与被告马双喜协议马洋、马靖康归马双喜抚养,谢景存承担马靖康的学费等。2012年10月31日,谢景存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马靖康的抚养权,(2012)商梁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靖康归谢景存,马双喜不服,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马洋归马双喜抚养,马靖康归谢景存抚养。自2013年8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被告马双喜未承担马靖康的抚养费,形成纠纷。

另外查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22398.03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应结合自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原告马洋由其父马双喜抚养,双方各承担一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原告马洋认为其监护人没有能力或抚养能力不足,应起诉其母亲谢景存,要求承担抚养费。本案中,马洋未起诉其母亲谢景存,本院不予支持。如果马洋认为需要,可以另案起诉。对于原告马洋要求其父承担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靖康的监护人已变更为谢景存,马双喜和谢景存在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约定不明确。对于原告马靖康要求被告马双喜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抚养费应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除去12个月的30%计算(即22398.03元/年÷12月×30%=560元/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马双喜提出反诉,因反诉原告马双喜未缴纳反诉费,其反诉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马双喜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庄村的住房交给二原告居住使用,与本案抚养费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二原告要求判决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庄村的住房交给二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双喜每月承担原告马靖康抚养费560元(抚养费支付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原告马靖康18周岁止),于每月5日前支付。

二、驳回原告马洋的诉讼请求及原告马靖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靖康承担50元,由被告马双喜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建新

代理审判员  李明洁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