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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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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敬波诉被告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张通,男。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敬波诉被告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敬波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

被告张通,男。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敬波诉被告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敬波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敬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代敬波承担。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