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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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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第一回民小学、原审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上诉人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上诉称:事情的起因是高某某横冲撞到王某某引起,高某某应负有责任。高某某所举的第2份病历发生在事发4小时后,上诉人王某某一方不认可。高某某所举的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

上诉人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上诉称:事情的起因是高某某横冲撞到王某某引起,高某某应负有责任。高某某所举的第2份病历发生在事发4小时后,上诉人王某某一方不认可。高某某所举的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参考意见书漏洞错误百出。上诉人王某某方为支持其反诉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期限超期,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高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等费用377.58元。

被上诉人回民小学及原审第三人永安保险公司不发表意见。

根据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王胜利、赵春英赔偿高某某1254.51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二审中上诉人王某某方所举的证据材料有:1、门诊就诊卡,2、门诊费用清单,3、结算发票及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已经垫付医疗费202.58元。

对上诉人王某某方二审所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采信。

本院认可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另查明:上诉人王某某方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202.58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王某某在学校走廊内相撞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高某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缺乏识别及判断能力;而王某某已12周岁,对其行为的后果已经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注意能力,原审酌定其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虽上诉人王某某方对高某某的第2份门诊就诊病历不认可,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高某某受到其他伤害。至于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参考意见书,因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本院不再评析。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因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后又申请中止鉴定,致审理期限延长,原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王某某方二审所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其垫付医疗费202.58元,该费用应按责任比例负担,即王某某方负担60.77元,回民小学负担141.81元。上诉人高某某所主张的其他费用,可在伤残等级鉴定或发生后,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

二、王某某的监护人王胜利、赵春英赔偿高某某1112.7元(已扣除王某某方不应负担的垫付费用141.81元);

三、原审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高某某3069元;

四、驳回上诉人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二、三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高某某负担190元,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负担20元,商丘市第一回民小学负担50元;反诉费50元,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负担23元,商丘市第一回民小学负担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高某某负担250元,王某某、王胜利、赵春英负担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