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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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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92号 原告樊某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92号

原告某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