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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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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93号 原告陈某甲,女,1988年出生。 被告徐某乙,男,198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93号

原告某甲,女,1988年出生。

被告徐某乙,男,198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