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高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高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坤亚 代理审判员 张孝伟 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