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邓法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白河香,女,生于1955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宁,女,生于1979年6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陈晓轮,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河香与被告王宁、陈晓轮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白河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河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河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