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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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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帅朋与王高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57871.1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57871.1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1839.50元,共计赔偿69710.65元。

二、被告王某甲、王某丙连带赔偿原告周某某交强险超出部分6337.35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3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230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丙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玉娥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