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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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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亚静与被申请人华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亚静,女。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英,女。 再审申请人赵亚静与被申请人华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亚静,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建英,女。

再审申请人赵亚静与被申请人华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亚静申请再审称:原判未查明和认定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假协议错误,原审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李某某。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审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中已充分考虑到申请人与李某某之间的约定,作出了相应的改判。申请人现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赵亚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亚静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