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卫双锁与莫红庆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基础上,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一定的案情,均与本案案件事实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基础上,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一定的案情,均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6月4日,原告卫双锁和被告莫红庆以及案外人张某按同等出资比例以102.5万元价格从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PC220LC-7液压挖掘机一台用于合伙承揽工程,首付款项为30.8万元,办理按揭贷款71.7万元并交纳保证金35850元。2008年5月,张某清算后退出合伙。2008年6月6日原告卫双锁从自己账户向张某转款126000元,从景艳芳账户向张某转款1万元,当日张某收到退股款共计13.6万元。2009年11月15日,原告卫双锁和被告莫红庆就之前合伙账目按照同等出资比例进行清算,算账后,原告卫双锁执笔书写条据一份,莫红庆在条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条据内容为:“2009.11.15,算账,莫红庆打款开支65400元,卫双锁打款开支159988元,莫红庆原欠卫双锁股金(还款)28700元,算清后莫红庆少打款47294元。09年11月15日莫红庆卫双锁”。之后双方继续合伙经营挖掘机至2012年。原告卫双锁认为被告莫红庆不配合清算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6月4日的合伙账目,他根据自己记账及原始凭证等可以证明合伙出现严重亏损,被告莫红庆应承担亏损95190.58元。为此,原告卫双锁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莫红庆支付所欠股金28700元、支付少打款项47294元以及承担后期亏损款95190.58元。审理中,被告莫红庆主张2009年11月15日他和原告卫双锁对之前经营情况进行算账,他只欠到原告卫双锁出资款47294元,并不欠股金28700元,因为条据上已注明28700元为原欠股金,并且注明“还款”,而且还明确批注“算清后莫红庆少打款47294元”,因此他并不欠股金28700元。关于少打的出资款47294元他后来也已支付原告卫双锁,因此他并不欠原告卫双锁款项。2009年11月15日算账后原告卫双锁所记账目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合伙体后期经营实际盈利,因原告卫双锁不配合算账故合伙账目未清算。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清算合伙账目,但因被告莫红庆未按要求缴纳反诉费用,原告卫双锁也放弃申请对合伙账目清算。

本院认为:张某退出合伙后,原被告继续合伙经营挖掘机,双方出资比例相同,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应享有同等权利义务。2009年11月15日,双方清算合伙账目后书写的条据上显示被告莫红庆原欠原告卫双锁股金为28700元,也显示按着同等出资的原则被告莫红庆少出资47294元。原告卫双锁主张该两笔款项被告莫红庆均未支付,但根据其书写的条据上的“原欠”、“还款”以及“清算后”的表述,无法认定莫红庆还欠其股金28700元,因此原告卫双锁要求被告莫红庆给付股金28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莫红庆主张所欠原告卫双锁的出资款47294元他后来已经归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卫双锁要求被告莫红庆给付出资款47294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卫双锁要求被告莫红庆支付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后期合伙账目未清算,合伙体盈亏情况无法认定,故原告卫双锁要求被告莫红庆承担后期亏损款95190.5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莫红庆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卫双锁款项472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卫双锁负担1000元,被告莫红庆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军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