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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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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熊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本院认为:合法的 借贷 关系受法律保护。自2011年起,被告熊建超陆续向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借款,2014年3月6日,被告熊建超就其欠原告的借款163万元向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2011年起,被告熊建超陆续向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借款,2014年3月6日,被告熊建超就其欠原告的借款163万元向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熊建超作为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要求被告熊建超偿还借款本金163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主张2014年3月6日欠条中的40万元,也是被告熊建超向其公司借的款项,被告熊建超应予以偿还,但其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被告熊建超也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要求被告熊建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熊建超陈述的其已偿还原告鹤壁淇鼎盛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余元的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淇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淇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00元,由原告鹤壁市淇鼎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35元,被告熊建超负担22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