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