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玉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01.63元。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张玉堂20315.05元,支付被告赵培来垫付款318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玉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张玉堂负担19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