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焦作市森润绿色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8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计算,2014年1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万山、张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19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森润绿色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