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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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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李某某、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钱41160元;耳环一对(价值890元);戒指一个(价值2050元)和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58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9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095元,被告李某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瑶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