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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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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小四与赵刚成,第三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经审理查明,1998年,前蒋村委会与被告赵刚成、郎跃贤、郭全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自郎跃华房北篱笆止,以商业街后墙止,往西除1.5亩地归集体留用,其余果园由三人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十年。此后该土地一直由被告

经审理查明,1998年,前蒋村委会与被告赵刚成、郎跃贤、郭全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自郎跃华房北篱笆止,以商业街后墙止,往西除1.5亩地归集体留用,其余果园由三人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十年。此后该土地一直由被告承包。被告陆续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后来郎小四在赵刚成承包的土地边承包了养猪场,2014年2月25日,前蒋村委会在未与被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与原告郎小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原来赵刚成承包地中的0.5亩承包给了原告郎小四,承包期限三年,原告郎小四缴纳了三年的承包费500元。原告郎小四认为被告赵刚成侵占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土地是自己承包先在,因而拒绝,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赵刚成于1998年与前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赵刚成一直在承包地上耕种、养殖,并以各种形式缴纳承包费,该合同一直处于履行中。前蒋村委会在未与被告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因而,对原告郎小四要求被告赵刚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郎小四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郎小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瑶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