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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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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娥妮与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62号 原告许娥妮,女,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作星,系该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62号

原告许娥妮,女,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作星,系该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作信,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系村委会干部。

原告许娥妮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调解未果,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娥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胜三、赵作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村民。199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人口吃粮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要保护原告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要提供水电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2011年和2012年因村里建厂等原因,被告侵占了原告早年通过村委会竞拍取得的人口地之外的28亩山坡地。被告要求原告在山坡地被侵占的情况下继续缴纳土地承包费。2013年被告以原告不缴纳承包费为由,不允许原告对人口地用水灌溉,停发一切村民福利,扣押原告家人的医疗保险凭证,致使原告家庭赖以生存的六亩人口地连续两年颗粒无收。原告通过逐级反映问题,由政府机关进行了长期调解,被告保证不再阻挠原告用水灌溉,但事后却问题依旧,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原告的损失30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无依据,被告没有侵害和防碍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赔偿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否予以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如下:1、申请证人吴某某、赵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被侵权的事实及损失;2、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是被告的村民;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合法承包土地的事实;4、结婚证一份,证明赵文先与原告系夫妻关系;5、信访材料一份,证明被告认可了其阻碍原告用水浇地的事实,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并且演马街道办事处对被告进行了批评;6、照片12张,证明原告土地绝收,是被告侵权造成的结果。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两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不让原告浇地的事实。证人赵某乙是原告的弟弟,其陈述不属实。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与信访调查一致,证明了2013年原告种地没收入是因为其自己没有收割,之后两季原告并没有耕种,与被告没有关系;2、对原告所举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陈述的亩数与承包合同中的实际亩数不符。结婚证上缺少钢印;3、对信访材料有异议,信访人是赵文先并非本案原告,该意见书与本案无关,赵屯村委会作为被信访人未见过这份信访意见书,信访处理程序上不合法,不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4、对证据5有异议,照片无拍摄时间,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原告受侵害的事实。

被告申请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庄稼没收,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证人是村委会成员,其证言不可信。

原告所举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结婚证以及信访材料,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所举照片,无照片形成的时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方的当庭证人证言,内容不准确翔实,无法有力证明原、被告各自的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8年8月20日原告许娥妮和被告赵屯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耕地4.14亩,承包期限30年,至2028年8月15日。该合同经焦作市马村区公证处公证。2011年因原告家其他承包地占用和承包费问题,原告和被告产生纠纷,原告的丈夫赵文先多次通过信访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通过信访办理单位查明:“2012年12月赵屯村委会研究决定承包费调整为每亩150元;对拒不缴纳的承包户,暂停承包地、人口地浇地。全村37家承包户中仅剩赵文先、赵某丙未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村里暂停了其承包地、人口地的浇地,导致赵文先2013年麦季的人口地没有收割,至今未耕种。”2014年4月29日,信访部门作出信访问题处理意见:“办事处已对赵屯村两委会开会决定不缴纳承包费不许浇人口地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要求其立刻停止强制手段。”后信访人赵文先不同意信访处理意见,由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以原告未缴纳承包费为由,妨碍原告浇灌人口地和承包地,是以违法行为对抗不合法行为,不仅措施不当,而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具备管理的职能,更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协助村民耕作、种植,富裕发展。被告应当以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其对村民的有效管理,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良好有序发展。据信访部门的调查,被告暂停原告人口地浇地的侵权行为存在,导致原告家人口地2013年麦季没有收割,至今未耕种的结果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当地农业平均年产量的标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年粮食欠收的损失10474.2元(1265元/亩×4.14亩×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妨碍原告许娥妮浇地。

二、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许娥妮损失10474.2元。

三、驳回原告许娥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9元,由原告许娥妮承担459元;由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屯村民委员会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瑶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