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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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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来与赵伟奇、钟长征、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赵伟奇系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赵伟奇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原告杨太来和被告赵伟奇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法院对原告杨太来的当庭询问和被告赵伟奇的举证,原告是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赵伟奇系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赵伟奇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原告杨太来和被告赵伟奇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法院对原告杨太来的当庭询问和被告赵伟奇的举证,原告是使用自己的车辆按照被告赵伟奇的要求运送垃圾或向施工工地送土,被告赵伟奇按车次结算运费,支付相应报酬,原告杨太来和被告赵伟奇双方应当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赵伟奇系原告雇主,要求被告赵伟奇作为雇主承担雇员受害时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赵伟奇系事故发生时该工地的施工承包方,原告是在给施工工地运送土方时发生事故,虽然对事故发生的实际原因无法查明,但本院认为被告赵伟奇接受了原告的运输服务,原告在其运输的工地和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被告赵伟奇适当补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宗旨,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赵伟奇酌情补偿原告20000元,扣除被告赵伟奇已支付原告的2000元,被告赵伟奇应另行支付原告杨太来1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伟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太来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太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440元,由原告杨太来承担940元;由被告赵伟奇承担500元。

如果被告赵伟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瑶

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