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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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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毋本山诉被告孔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孔庆林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毋本山医疗费4251.32元、营养费11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67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015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9224.55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孔庆林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毋本山医疗费4251.32元、营养费11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67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015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9224.55元;

驳回原告毋本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孔庆林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