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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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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桂梅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梅借款本金219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30929.15元,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19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桂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576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建军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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