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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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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呈英诉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审理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关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虽然被告辩称双方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一年多,原告请求撤销超过了法定时间,但本案

审理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关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虽然被告辩称双方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一年多,原告请求撤销超过了法定时间,但本案中原告行使的是合同的变更权而非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对行使变更权的时限进行特别规定,故此对变更权的行使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据此原告行使变更权不超过法定期间,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原告行使变更权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是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首先,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误解。基于调解协议书载明,特别是原告自己手书的内容,说明原告对丙肝可能存在的严重性后果的明知的,对双方要达成的协议内容是清楚的。

其次,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以行为时即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来判断。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仅仅是8373.9元。在此情况下,原告接收被告给付的50000元,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至于调解协议签署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作为考虑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依据。并且,经过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仅为十级,在事实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原告获得尽快获得50000元,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再次,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事实和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自的风险和成本后综合达成的。根据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被告要求原告依法走司法程序解决双方的医患纠纷,但原告坚持要求协商。虽然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的丙肝是由于在被告处输血感染,但被告对此并未认可,原告亦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丙肝系因被告过错造成。在此基础上,双方为了解决纠纷,进行协商处理,是对各自诉讼程序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后,原告要求变更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充分、反复协商达成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原告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就此事“一次性调解结案”,不得在通过虚假的、暂时性的表态获得被告给付金钱后,再次提出额外的请求,如此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如将来国家在丙肝处理方面有新的政策和指示,双方将依政策规定执行”,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国家对丙肝有新的政策,要求变更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由于原告要求变更调解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故此其要求对损失重新进行计算和赔偿就没有基础,对其损失本院不再予以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呈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赵呈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梁学峰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