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徐全红应自2013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徐某支付抚养费618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2015年4月及之前的抚养费11742元被告徐全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15年5月及之后的抚养费被告徐全红须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徐某);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徐某某承担77元,被告徐全红承担23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