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预付款771574.40元并支付损失(损失以77157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贾若男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