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再初字第00004号 委托代理人田成香,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 原审原告毕满利与原审被告杨红利、杨红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博民许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在原审时被告主体错误,遂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博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毕满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毕满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毕满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毕满利撤回对原审被告杨红利、杨红继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3)博民许初第22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审原告毕满利负担。 审判长 王红霞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吴沁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