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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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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敬升与薛成社、高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88号 原告赵敬升,男,1942年5月9日出生。 被告薛成社,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高亮清,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赵敬升诉被告薛成社、高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88号

原告赵敬升,男,1942年5月9日出生。

被告薛成社,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高亮清,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赵敬升诉被告薛成社、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敬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敬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敬升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