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席文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俊青、韩国庆无责任。因肇事车辆挂在被告人民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应由人民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李俊青要求计算出院后两个月的误工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俊青的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一个月共计46天为宜;原告要求交通费的请求,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施救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5129.94元;2、误工费3201.14元69.59元×(16天+30天);3、护理费2008.68元(45823元÷365天×1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16天×20元);5、车损4170元,以上共计14829.76元。该费用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故被告人民财险济源支公司应赔偿二原告14829.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俊青、韩国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共计14829.76元; 二、驳回原告李俊青、韩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二原告承担70元,被告席文才承担250元。评估费200元,由被告席文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