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王银元的损失总计为62735.33元,应由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豫D-Q1X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42672.71元(120000元-(78322.29元-995元)】;赔偿不足部分的20062.62元(62735.33元-42672.71元)。应由练亚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043.83元。王银元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王银元损失42672.71元;
二、练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王银元损失14043.83元;
三、驳回王银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王银元负担1188元,由练亚超负担1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